国际人道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出于人道的目的,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保护不直接参加战斗或不再参加战斗的人员,规定各交战国或冲突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运动创始人将人道思想从伦理学范畴扩大到法学范畴,把中立性概念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变成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并应用于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创举。
一、主要内容:
国际人道法是由一系列条约、公约、宣言和协定组成的,其中,1949年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是其主要法律文书,是国际人道法最核心的内容。共分四项,分别为:
第一公约,《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及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也称为陆地公约。
第二公约 ,《关于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也称为海上公约。
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也称为战俘公约。
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也称为平民公约。
中国政府在1952年正式承认了上述四项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公约是目前得到国际社会最广泛认可和尊重的国际公约之一。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瑞士联邦政府从1974年至1977年共召开了四次外交会议。于1977年6月8日通过了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它将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受保护范围扩大到每一个受武装冲突牵连的人,并禁止参战各方袭击平民及民用设施,要求其军事行动必须符合公认的规定和人道主义法。
两个附加议定书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我国于1983年9月14日承认了该议定书,但对其中引渡问题提出了保留。
二、国际人道法的作用:
国际人道法的作用不是制止或取消战争,它主要是出于人道的考虑,通过限制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来达到保护战争受难者,减少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残酷性的目的。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是“保护”。“保护”的对象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人员:伤病员、战俘、平民、医务人员、宗教人员、佩戴红十字标志的救护人员;
场所、物品:医院和医务用车、宗教或文化场所、民用物品或场所;
自然环境:确保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如森林、河流、水库等。 |